xyz1900
贫民
贫民
  • UID944
  • 粉丝0
  • 关注0
  • 发帖数1
阅读:139回复:0

补偿PJ灭绝损失卡夫能打败规则吗

楼主#
更多 发布于:2024-01-08 17:01
斯帕卡STF 在 RE No. 法院假设这是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,因此,可以在数量上进行限制——作为保证税基部分减少的一种方式,同时保证国家收入的稳定。 另一方面,纳税人则声称,只有将资产增长考虑到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,才能在所得税中正确遵守缴款能力和财政中性原则[3] (这是终身收入的概念)。因此,尽管需要将触发事件的发生划分为较短的时期(例如季度或年度削减),但出于实用性的考虑,纳税人可以将其损失余额结转到随后的年份,以抵消未来的利润.. 第9,065/95号法律第15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范围:一方面,防止纳税人在长期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损失税收损失,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“亏损”(即不计量利润或发生损失),同时保证国家有持续的资源流动来保证其预算预测,防止公司用后续期间的累计税收损失余额来补偿其所有利润。


好吧。问题的实质涉及法人实体消灭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严格意义上意味着其合法存在的结束,也意味着其未来利润可以用累计税收损失来抵消。另一方面,法律文本没有对“锁定”规定任何例外,从字面上来说,适用于所有情况。 这一主题在 Carf 判例中经历了几次变化:在 RE No. 344.994/PR 的判决之后,它从赞成在灭 WhatsApp 号码数据 案件中取消“锁定”的和平理解,到相反的立场,将该规则视为税收优惠按字面解释。最近,第一届CSRF根据第10,522/02号法律第19-E条做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并列判决,在CSRF第9101号裁决中再次确认取消了灭绝案件中的“30%锁定” - 005,728 [4]。由于报告员(顾问费尔南多·巴西尔,我们杰出的专栏作家)和指定编辑(顾问凯奥·昆特拉,现在回到法律战壕)在技术上的显着区别,我们将选择提出两次投票中提出的论点,这些论点总结讨论的主要方面(即使不是全部)。





报告员补充说:1)法律没有对实体灭绝情况下的 30% 锁定做出任何限制;2)介绍了有关税收损失的立法历史,指出第 15 条是一般规则,当某些情况希望不受限制时,这是明确这样做的,如 RIR/99 第 470 条(享有Befiex的行业)和 RIR/99 第 512 条(经营农村活动的法律实体);3)还指出,自 2009 年以来,支持该专题的判例已经过时;4)引用议员Alberto Pinto的投票,认为计算周期是相互独立的;5)援引 STF 的理解,认为这是一项税收优惠;6)如果存在一定的净使用权损失,则公司终止时存在的任何余额都必须退还;7)论文将间接允许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损失赔偿,规避 DL n° 2,341/87 [5]第 33 条;8)最后,它援引了 REsp n° 1.805.925/SP [6]中对 STJ 的理解,该文件也将锁定应用于因公司合并而消灭的情况,理由是这将是税收优惠,因此受制于根据 CTN 第 111 条进行字面解释。
游客

返回顶部